(《靈樞·官針篇》)
凡刺之要,官針最妙。(官,法也,公也。制有法而公于人,故曰官針。)九針之宜,各有所為,長短大小,各有所施也。不得其用,病弗能移。(用不得法,則不能去病。)疾淺針深,內傷良肉,皮膚為癰;(內傷良肉,則血流于內而潰于外,故皮膚為癰。)病深針淺,病氣不瀉,支為大膿。(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,故為大膿。凡病有沉浮,刺分深淺m.zxtf.net.cn,過之則內傷,不及則外壅,邪反從之,后生大病。)病小針大,氣瀉太甚,疾必為害;(氣瀉太甚,元氣傷也,故必為害。)
病大針小,氣不泄瀉,亦復為敗。(針不及病,則病氣不泄,而刺失其宜,故亦為敗。)失針之宜,大者瀉,小者不移。(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,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,皆失針之宜也。)已言其過,請言其所施。(上文言其過失,下文言其所施。)
病在皮膚無常處者,取以 針于病所,膚白勿取。(病在皮膚無常處者,火之游行也。用 針者,主瀉陽氣也。膚白則無火可知,故不宜刺。)
病在分肉間,取以圓針于病所。
病在經絡痼痹者,取以鋒針。
病在脈氣少當補之者,取之 針于井滎分輸。(此針宜于用補。分輸,言各經也。)
病為大膿者,取以鈹針。
病痹氣暴發(fā)者,取以圓利針。
病痹氣痛而不去者,取以毫針。
病在中者,取以長針。(中者,言其遠也。)
病水腫不能通關節(jié)者,取以大針。
病在五臟固居者,取以鋒針,瀉于井滎分輸,取以四時。(四時義詳后十八。)